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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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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1、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2、交委组织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3、交委征求市发革委意见
  4、交委审批(同意或不同意)
  5、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二、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交委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提出审批申请。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过交委转报交通部。
  3、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委委托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4、审查咨询单位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5、交委根据技术审查咨询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三、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项目法人到交委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2、试运行期满后,项目法人向交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3、交委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天津港质检站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天津港质检站向交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交委组织初步验收,并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3、交委组织质量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1) 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2) 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3) 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4)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5) 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 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7) 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8) 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9)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10)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11) 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