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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行政许可公告制度的通知
 津维管(2004)22号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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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提高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实施2004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2-2004),并实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公告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区、县机车维修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申请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晋升企业级别和变更经营场所的,均按新开业条件进行审核、认证。 

  二、各区、县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贯新开业条件,并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三、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业户,各区、县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逐步达标、分步实施”的工作安排。工作安排请于2005年2月底前报我处。

  四、实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公告制度,由我处定期在《天津市汽车维修汽车配件网》公布本市经行政许可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关情况。

  五、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公告每周二发布一期,各区、县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于每周一将上周经本部门许可认证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情况报送我处。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文件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