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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取得联运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年检和换证的通知
 津联办字[2003]11号  200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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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客货联运企业、运输代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和市交委、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货物联运及相关运输代理经营业务和旅客联运代理经营业务,并取得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核发《联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和换证工作。年检和换证日期定于2003年10月15日开始,至2003年12月15日结束。
  企业持年检报告书、“联运经营许可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领购卡”,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影原件及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影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年检和换证手续。
  对未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的,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注销其经营资格,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核销其经营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年检合格的企业将在有关行业媒体予以公布。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联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