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委员会>通知公告>水路运输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海事局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津海通航[2007]282号  2007年08月16日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发表评论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7〕304号)和《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经研究,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和天津海事局决定共同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天津市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请各单位将此次活动联络人及联系方式通过邮件形式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22-66311681,电话:022-66310657,电子邮件:sunhaitao@msa.gov.cn)。

  二、各单位要根据《方案》,认真组织、周密布置,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三、各单位要在每月的5日、15日、25日将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相关单位督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附件:天津市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市交委)       (海事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通航 专项整治 活动 通知



 抄送:部海事局“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海事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

 


天津市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确保天津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进一步减少事故隐患,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的水上安全环境,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特制定活动方案。

  一、整治目的

  全面落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对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桥梁和通航建筑物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整治时间

  2007年7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三、整治重点水域和船舶

  本次整治的重点水域为:交通管制区—天津港主航道、临港港区航道;锚泊密集区---大沽口锚地;航路交汇区---北港池口;航行密集区---三突堤四港池一带;通航水域的桥区、坝区和船闸区--新港船闸、海门大桥、海河大桥;海河上游市区段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海河开启桥施工区、临港码头、东疆保税港区、25万吨级深水航道;危险品集中区—液货码头、石化码头、油田作业区。各单位还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增加本次整治的重点水域。

  本次整治的重点船舶为:客船(含客滚船、客渡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料运输船、大型拖带和限于吃水的船舶、与港口生产关系重大的集装箱船和大尺度船舶、施工船舶。

  本次整治的重点时段为:黄金周、冰期、大风大雾等恶劣气象多发期以及恶劣天气后的交通疏导期、重要水上施工和群众性水上活动期。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和总体协调,成立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徐津津 王昌军   
  副组长:孔繁弘     
  成 员:王树梓 孙 军 程俊康 隋旭东 李奎成 辛艺强 李庆刚 李欣元 孙虎山 邵立新 王长青  王 兵 田 明 邓惟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

  主 任:孔繁弘
  副主任:程俊康 邓惟恭
  成 员:庹培林 郭 泉 鄂海明  杨佩宏

  五、整治步骤

  此次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阶段,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8月15日。

  对辖区内航运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综合分析船舶航行安全的人员、设备、环境、管理因素,查找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具体作好以下工作:

  召集辖区内的航运企业、港航单位对整治方案进行宣传和贯彻落实;

  督促辖区内的航运企业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要求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组织力量对各自辖区的助航设施、通航安全隐患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监管等各环节进行排查,完成分析报告并制定整改计划。

  各单位应对本阶段有关情况及整改计划进行综合分析,于8月15日之前报天津市“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整改阶段,时间为2007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各单位应落实以下工作:

  对辖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督促航运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审核整改报告,对其中重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切实使航运企业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

  11月15日之前,各单位要将整改完成情况和检查报告报天津市“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7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

  要以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要求,认真总结“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肯定成绩,分析问题,固化和推广好的做法,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12月2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 “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主要内容及措施

  全面排查事故隐患,严肃查处违章航行、违规操作行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一)通航秩序管理

  1、加强辖区通航水域现场巡航、监管,研究、制订重要水道、重要跨河桥梁、水利枢纽、交通密集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等重点水域的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确保船舶按章航行、安全生产。
  2、对天津海河水域的桥梁和船闸开展认真细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向业主、管理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和整改通知。积极落实《海河开启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巡航和交通疏导。
  3、细化监管措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作用,加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监控,做好船舶交通组织,防止船舶发生碰撞。
  4、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向船舶和航运公司发布和传递公共安全管理信息。要将通航水域范围、桥梁通航条件、禁航区、交通管制区和施工作业区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航道变化、航标调整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保证船舶及时知晓必要的所航经区域的安全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度。
  5、加强季节性恶劣天气信息的预警管理,做好事故预防预控工作。对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雾、季风、台风、枯水和洪水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6、加强事故分析,及时向有关航运公司等船舶安全管理部门通报有关事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建议,确保有关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7、加强船舶航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天津港航道通航标准,加强对船舶航行计划的审核力度,并根据条件对主航道船舶航行进行单、双向控制;严格掌握船闸和海门大桥船舶合理通过数量,避免因通航设施两侧锚泊船舶过多造成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交通部、天津市交委有关文件精神抓好有关船舶超吨位靠泊情况的治理,确保船舶靠泊安全;严格核实客船、客滚船、港内旅游船的抗风等级,严禁上述船舶超风力等级开航,特别是从事港内旅游的船舶,严格按照其抗风等级和载客定额进行船舶动态的审核批准;密切关注天气、海况等水文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根据情况对船舶航行计划进行调整。
  8、进一步加强对船舶报告和高频守听情况的监督力度,严格船舶报告制度,严肃查处船舶不守听规定频道的情况,使全港交通安全有序,船舶联系高效顺畅。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刚刚调试完毕的CCTV系统,对以前无法监控到的闸东航道、新港船闸、海门大桥附近水域船舶违章航行情况进行重点治理,使通航设施及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9、加强引航管理,要求引航员按照规定登离轮点上下船,严禁引航员非规定登离轮区域特别是在主航道或禁锚区上下船的情况;严禁引航员超时工作。
  10、针对南疆港区存在的不规则乱流对船舶靠泊作业的影响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研究大吨位码头靠泊小型船舶的应对措施。

  (二)航运企业监督管理

  1、通过座谈、宣贯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各航运企业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创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2、督促各航运企业和引航机构制定船员、引航员防船舶碰撞和防污染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计划,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培训内容要经海事部门认可,培训可采取在船或离船形式。要抽查培训质量,并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和考核记录进行检查。
  3、督促各船公司开展船舶航行设备检查、确保船舶安全适航。各相关单位应督促各航运企业在8月15日前对本单位船舶的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排查可能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在航运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4、督促航运企业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作一次严格自查,进一步查找管理盲点和薄弱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相关单位应对航运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进度进行跟踪。对于2007年7月1日尚未配备符合证明副本、9月1日前尚未配备安全管理证书以及执行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的船舶坚决予以滞留。
  5、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管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全意识和船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所属船舶发生的险情、事故,和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船员安全技能、航行安全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取消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6、重点加强对船舶挂靠公司和挂靠船舶的审核,严格查找挂靠公司对挂靠船舶在船员配备和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一律按规定取消“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三)船舶监督管理

  1、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扩大船舶安全检查的覆盖面,对不经常来本港的船舶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指导。结合正在开展的“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的要求,加强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证书的核查,把好签证关;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增加夜查频次,确保船员适任,配员满足要求。
  2、加强对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客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料运输船的航行安全设备,应急计划、防泄漏、防碰撞设施检查。对本辖区海上旅游船的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应急设备进行一次全面仔细的安全排查,对排查出的设备安全隐患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令船方限期整改
  3、组织力量、利用一切手段和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船员安全操作的实操性检查,检查船员对船舶避碰规则的熟悉情况,应急设备的实际操作水平,以及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能力。特别要加强船员对天津港助航设施、航行规划等熟悉情况的检查,确保天津辖区内船舶安全航行。
  4、加强砂石料运输船舶的治理力度。针对内河船舶从事沿海海沙运输的问题,按照 “非法运沙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水上和码头巡查,对发现的非法运沙船舶严厉查处。要以疏堵结合为原则,逐步引导满足要求的船舶从事海沙运输。加强对南疆大桥附近水域的巡航,坚决取缔桥下的非法卸沙点。

  (四)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

  1、严格管理辖区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各相关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做好风险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好施工安全和船舶通航安全。
  2、加强对施工船舶的安全检查,对施工作业船舶的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以及应急设备、防泄露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让带有安全隐患的船舶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3、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管理,严格规范施工船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船舶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严格要求在航道、港池从事挖泥施工的船舶遵守相关的航行和避让规则并进行有效监管。
  4、对各施工作业现场加大巡检频次,查找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检查施工期间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5、设立施工船舶安全信息发布平台,使影响安全的信息能及时传递到各施工船舶上。

  (五)危险品防污染管理

  1、对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评估,查找风险源,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
  2、加强本辖区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使企业切实承担起环保责任。重点检查从事油类和化学品装卸、供受油、水上过驳、清舱和洗舱、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应急设备、接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对于未满足要求的限期整改。
  3、开展液货码头专项检查。以现场检验和桌面验证为主,对各液货码头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液货码头污染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包括主要人员对计划是否熟悉、培训演习情况、污染应急设备及器材的配备等。同时,对其污染应急设备及器材的实际情况进行摸底,对其专业应急清污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评估。督促完善各液货码头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各液货码头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4、要通过专门的测试对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评估,对于不熟悉危险品专业管理知识的相关人员,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取消其申报和装箱检查的资格。
  5、加大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高科技的手段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行为,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管理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6、加强对南疆、海河、临港水域液货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的监管,加强对特种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清障护航工作,力保天津港区内危险品运输船舶安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下一步的加强监管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六)助航设施管理

  1、航标管理单位要组织一次辖区目视航标、无线电航标及其它助航设施的检查,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合理布局。对辖区内沉船等碍航物开展普查,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尽量给予清除,暂时不能清除的,要确保正确标识,并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
  2、加强对航标特别是通航水域桥区航标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助导航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在重要航道和航行条件较差的水域要加强巡检、优化航标配布,改善船舶通航环境。
  3、针对专用航标维护不及时、助航效能差的情况,要加强对专用航标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配布不合理和达不到航行安全需要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
  4、根据船舶流量等条件实时调整航标的配布、设置,积极听取有关航运企业、引水部门等各方意见,及时调整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配布,消除隐患。
  5、做好海河开启桥的桥涵标志跟踪和规划建设。
  6、做好海河上游堤岸改造后的航标调研、配布、设置及新建、改造桥梁的桥涵标志调研、规划、建设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两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李盛霖部长在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徐祖远副部长的讲话精神,真正做到“底数清、措施实、要求严”。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抓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指定专人负责。

  (三)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专项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要建立辖区通航安全评估和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影响通航安全的要素进行分析。要及时将活动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进行深层次的提炼和升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持续稳定,促进平安交通建设,使老百姓放心水上出行,使航运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建设。

  八、检查和评价制度

  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检查小组到各单位抽查、检查专项整治活动的贯彻落实情况,并适时召开评价会议,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使整治活动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