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交通厅质监站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通过信用评价,建立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行为,促进新疆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
本《办法》是交通厅结合新疆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新疆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制定的。所谓信用评价管理指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在新疆公路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征集、信用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发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办法》分总则、信用评价、信息发布与管理、附则,共计二十三条,适用于在新疆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对从业单位在新疆公路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征集、信用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发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新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交通厅负责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订、修订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考核指标,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对信用较差的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发布辖区内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对辖区内信用较差的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上报自治区交通厅核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交通建设局(业主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前,均应进入新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平台,如实填报企业的各项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负相关法律责任。
从业单位参与新疆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按照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信用等级分别予以加分和扣分。(记者范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