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我区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树立服务品牌,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新疆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星级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开始实施。
据悉,对获得星级的客运(站)经营者,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将给予荣誉、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获得星级的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届满申请下一个经营期的经营权招投标或许可审批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根据不同的星级予以加分或优先许可;对获得星级的客运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星级的等级优先获得班线客运的加班业务或繁忙季节的旅游客运业务。
办法规定,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做为客运(站)经营星级评比、考核的主管部门,对获得星级的客运(站)经营者,授予统一的星级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站)经营星级评比、考核的实施。
星级分为三个等级,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最低为三星级,最高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客运(站)经营的服务质量、诚信度越高。
凡新疆境内从事三类以上(含三类)客运班线、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及等级公用型客运站均可申请星级的评比。同一星级要有3年以上的考核期,对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高一级的星级等级。
办法规定,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获得星级的客运(站)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星级资格或降低星级的建议。对确已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收回星级或换发低一级的星级,并记入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在新闻媒体、网站上向全社会通报。
获得星级的客运(站)经营者,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严重违反客运特许经营协议或严重违法经营干扰运输市场秩序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星级,并收回所发的证牌、标识。(记者范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