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客运管理,促进我区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同时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现将旅游客运车辆更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旅游客运车辆更新 需进行车辆更新的,必须由公司向运管部门提交车辆更新申请报告,获得运管部门批准。更新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更新标准 除9座以下旅游车辆更新为丰田越野型车辆以外,更新车辆必须为当年新购车。 9座以下旅游车辆允许更新为9座以上。 旅游车辆的更新,必须凭公安车管部门的报废注销单和废品回收公司的回收单办理,但9座以下(含9座)旅游车辆注销日期必须在2006年5月1日以后,之前的一律不予受理。 原9座以下旅游车辆如果更新为丰田越野型车辆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于2006年办理营运手续时必须是1997年以后登记注册的车辆,于2007年办理营运手续时必须是1998年以后登记注册的车辆,依此类推。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根据藏交运管字〔2006〕52号文件规定,旅行社、宾馆、饭店的旅游车辆更新,必须为本单位自购车辆,不允许以更新名义挂靠个体车辆。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获得运管部门的许可且车型必须符合规定。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二、关于旅游客运经营权及手续办理 为鼓励客运经营公司化、规模化,运管部门今后将只针对客运公司许可客运经营权,经营权由公司负责管理。所有营运手续由客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私有旅游营运车辆必须纳入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管理,实行公司化管理。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有:区客运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圣地旅游有限公司、民航地面平安旅游汽车分公司、博达旅游有限公司。 客运经营许可证件不得非法转让、出租,否则运管部门将收缴相关证件,根据国家道条和交通部10号令予以从重处罚。 三、关于旅游客运车辆标识的规定 所有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在车身两侧喷涂所属公司门徽、运政投诉电话,并必须在挡风玻璃右上方粘贴旅游运输标志。 四、关于报停期限 根据西藏旅游季节运输实际,允许旅游客运车辆的单次报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天(8个月)。报停时间在240天以上需更新的,必须补交运管费,并收取滞纳金。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今后报停时间超过240天,视为经营者自动放弃旅游客运经营,运管部门将收回并注销相关道路运输证件。 五、关于经营期限 所有客运车辆均确定经营期限,具体待《西藏自治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再按其规定确定。 六、关于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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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