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交通厅 [处室]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 [岗位联系人] 罗松 [联系电话] 0571-878203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特许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渠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公路,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须征得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办理许可。 示意图: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办理许可。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符合《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2)经高速、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及必要的技术图纸。 主要监管措施: 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要求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