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交通厅 [处室]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 [岗位联系人] 张剑群 [联系电话] 0571-87820269;0571-878203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办理程序:

(1)办理程序: 要求超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起运前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省公路管理局办理许可。其中: 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不含40吨),集装箱车总重在46吨以上(含46吨)、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含100吨)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2)示意图: 要求超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起运前提出申请→省公路管理局办理许可。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符合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3)车货总长18米以上;(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千克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①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②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③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④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⑤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⑥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⑦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且系跨省(市)、省内跨市的超限运输车辆。其中:申报材料:(1)办理长期超限运输许可的: ①书面申请。包括车辆类型、数量、行驶线路等。 ②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③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数据材料。 ④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⑤车辆行驶证。 ⑥车辆外廓彩色照片。(2)办理临时超限运输许可的: ①填写预定的超限运输申请书。 ②车辆行驶证 主要监管措施: 由超限检测站和沿线公路路政工作人员在路政动态巡查过程中,对被许可人的超限运输进行车证核查,实地监管。发现被许可人不按照《超限运输通行证》要求行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并责令其按照公路赔(补)偿标准予以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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