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交通厅
[处室]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
[岗位联系人] 罗松
[联系电话] 0571-878203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特许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永久性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牌;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牌,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

(1)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高速或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高速或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和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办理许可。
(2)示意图: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所在高速或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办理许可。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符合《公路法》第54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广告牌、厂名等非公路标牌的。申报材料:(1)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2)经高速或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及必要的技术图纸。
主要监管措施:
依法采用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被许可人未按许可要求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