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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200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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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交通厅
       [处室] 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科
       [岗位联系人] 颜韶辉
       [联系电话] 87814293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认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有
  
  设立理由:
  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第5号)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丙级资质 → 正本递交省交通厅→ 副本递交注册地的市交通局(委) →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 → 厅质监站组织专家评审 → 评审结果公示 → 厅质监站提出许可意见报省交通厅 → 省交通厅作出许可决定 → 准予许可 → 颁发《监理资质证书》 → 不予许可 → 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 申报甲、乙级资质 → 正本递交交通部 → 副本递交省交通厅 → 副本递交注册地的市交通局(委)→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 → 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 部组织专家评审 → 评审结果公示 → 交通部作出许可决定 → 准予许可 → 颁发《监理资质证书》 → 不予许可 → 通知申请人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报条件: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2)材料明细:
  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③验资报告;
  ④企业章程和制度;
  ⑤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⑥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⑦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要监管措施:
  (1)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2)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3)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4)监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档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