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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客运经营(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线路、旅游、包车)
   200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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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室] 客运管理处
       [岗位联系人] 张杰、洪淼
       [联系电话] 0571-85302763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有,批文待定
  年检审: 有
  
  设立理由: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具体条文: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八、九、十、十一条,具体条文: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程序:             
  


  (1)申请。向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3)实质审查。申请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场进行核查,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4)发证。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决定之日起10日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线路标志牌、车辆营运证和有关牌证,并告知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未许可的,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符合以下条件的驾驶人员;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审批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
  (3)驾驶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由驾驶员住所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来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5)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
  (6)申请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c、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d、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e、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f、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g、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开业申请含班线经营的,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旅游、包车)审批表》(参考表一);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14、主要监管措施
  (1)企业信用考核;(2)行政监督检查;(3)定期或不定期审验。 
  

文档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文档附件: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旅游、包车)审批表

文档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