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交通厅 [处室] 厅建设管理处 [岗位联系人] 项柳福 [联系电话] 87819793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初审) 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审查是否符合竣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办理程序:

(1)由工程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交通厅提出书面申请, (2)厅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予以审批,其中部管项目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14个工作日内报部组织验收,对部委托我厅组织验收的项目,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予以审批。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报告 主要监管措施: 竣工验收后,根据职责分工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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