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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00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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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交通厅
       [处室] 厅建设管理处
       [岗位联系人] 项柳福
       [联系电话] 87819793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初审)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审查是否符合开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              
 


  (1) 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
  (2)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核准。
  (3) 省交通厅核准。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招标工作已经完成,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建设投资已落实,并已经审计;
  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已办妥;
  环保和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 
  
  主要监管措施:
  通过检查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文档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