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交”战略的若干意见》(浙交〔2004〕301号)精神,加快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现将2008年全省交通行业部分特有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
(一)初、中、高级工
公路养护工、路基工、路面工、压路机操作工(筑机操作工)、拌和楼操作工、公路运输(桥梁)起重工、桥梁钢筋工、桥梁木工、公路监控设备操作工、车辆通行费收费员、站务员、汽车检测工
(二)技师
公路养护工、路基工、路面工、筑路机械、公路运输(桥梁)起重工
(三)高级技师
公路养护工
二、申报条件
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其申报条件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初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
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者。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四)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五)高级技师
1.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连续聘任3年及以上且仍在聘,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精神(浙劳社培〔2006〕12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三、鉴定实施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的技能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由省交通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站负责鉴定,未经委托的鉴定站一律不准自行组织实施。
凡已列入省交通厅《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试行)》(浙交〔2005〕321号)的工种,省交通厅已建立试题库,各鉴定站在组织鉴定时,必须从省交通厅题库中提取,不得自行命题。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内容按《浙江省交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浙交〔2004〕358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理论可免考:
(一)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仍从事本职业(工种)的。
(二)已取得本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报名和推荐
(一)参加初、中、高级工鉴定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报名,也可直接向鉴定站报名。各市交通局(委)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底前将2008年度的鉴定计划报省交通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于鉴定考核前35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种汇总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及工作人员安排表》、《考生操作技能考试安排表》、《交通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推荐表》报省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技师和高级技师由各所在单位推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厅管厅属单位和省交通集团公司可直接报省交通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附件1)一式二份。
(二)《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附件2)一份。
(三)交通行业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推荐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3)一份。
(四)浙江省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汇总表(附件4)一份。
(五)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个人2寸正面照片一张。
材料报送时间截止2008年8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六、证书核发
各市交通局(委)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鉴定结束后10日内,将所辖鉴定站鉴定的合格人员花名册(附后)、个人2寸正面照片一张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后报部鉴定中心或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并发放证书。
请各市交通局(委)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严格规范鉴定程序,保证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联系人:厅人事处 金海明,联系电话:0571-87810551,电子邮箱 :
jingy@zjt.gov.cn;省交通劳动学会 傅玲虎,联系电话:0571-85151109。
附件:1.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
2.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3.交通行业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推荐人员情况综合表
4.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汇总表
5.考核评审材料清单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