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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2008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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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实现我厅《大物流建设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的培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评定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
    (一)认定条件和要求
    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物流基地布局规划和当地政府的规划,当地政府有建设重点物流基地的积极性,并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依托产业带、大港口和大市场,具有较大规模。到2011年前能正式投入运营。
    2、具有(或规划)口岸通关等国际物流的功能,能方便国内外货物快速集结和中转,并可实现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
    3、属公共服务型,符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基本业务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入驻为主。具有运输、仓储、配送和物流作业等功能。
    4、区域内已经具有较好的物流发展基础,能够形成物流集聚区。有较大服务辐射半径,利于加快我省块状特色经济整合提升,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还应承诺满足以下要求:
    1、物流基地信息平台采用站场通用软件或达到开发规范,并与“浙江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联网。
    2、园区内有统一的管理和运营主体,能提供工商、税务、海关、商检、交通等政府服务。
    3、能够承担全省物流基地的教育、培训、实训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二)认定程序
    1、初选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名单。在省市互相沟通基础上,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交通厅提出推荐意向,确定初选名单。
    2、报送申报材料。被列为初选名单的基地,申报材料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厅。
    3、确定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名单。省交通厅组织专家组对物流基地进行咨询、评估,根据咨询意见综合确定。
    (三)申报材料
    申报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省重点扶持物流基地的申报文件;
    2、物流基地专项规划及市政府对基地规划批复或认可意见(需明确基地名称、范围、建设项目、实施项目计划、资金筹建、用地情况、扶持政策、管理体制、经营模式等);
    3、物流基地建设项目情况;在建(待建)项目“预可”或“工可”等有关资料;在建项目建设进度;
    4、物流基地组织管理机构、相关经营主体的有关情况;
    5、基地提供实训项目、信息系统联网等方案和承诺;
    6、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所应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省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
    (一)认定条件和要求
    省重点扶持的物流龙头企业在重点联系企业的基础上选择,按运输类、站场类、综合类三个业务领域分别认定。评定条件如下:
    1、企业注册在浙江省内,企业持续提供物流服务时间在2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其中站场类和综合类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在2500万元以上。
    2、近两年业务量在本省前列,企业发展势头良好,有经营扩张或业务提升计划(物流投入项目计划);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水平较突出;企业核心业务具有特色且具竞争力。
    3、运输类企业其货运车辆200辆以上,或特种运输车辆100辆以上;水路运输企业综合运力在50万载重吨以上;站场类物流企业物流基地占地300亩以上,自有仓储(场地)面积30000m2以上,服务物流企业数在100家企业以上。综合物流企业应具备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站场占地面积不小于80亩,货运车辆不少于80辆或装卸设备不少于30台,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各网点间实行广域联网。(以上指标统计口径是指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
    省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应承诺以下要求:
    1、企业信息平台采用运输通用软件或达到开发规范,并与“浙江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联网。
    2、需承担物流行业培训、实训义务,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二)评定程序
    1、申报。符合评定条件和要求的省重点联系企业填报《浙江省交通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由市运管处(局)、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运管局。
    2、评估。省交通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对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重点考虑企业的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市场整合力度和企业发展投入等方面情况,专家组提交评估报告。
    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省交通厅择优确定并公布。省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重新评审一次,两次评审间不定期进行调整。
    (三)申报材料
    申报龙头企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务网点、经营业绩、信息化、主要客户等); 
    2、车辆、场地、营收等评定条件和要求所应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近两年内有经营扩张或业务提升的计划书(附电子版),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前景、总体方案介绍、计划投资总额及投资构成、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其他要求
    (一)2008年度省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评定工作在11月下旬前完成,申报材料请于10月30日前报省运管局(联系人:江永贝,联系电话:0571-85260233)。
    (二)各市、县重点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的评定工作须在年内完成,评定办法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评定后的名单报省运管局备案。经省交通厅确定的省重点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应同时作为市、县重点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扶持。

    附件:物流龙头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文档附件:att159957_0.doc